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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79号 邮政编码: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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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维护导游员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导游员活动,提高导游员服务质量,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结合河北省导游员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内导游员导游活动的规范和导游员的管理。
第二章 导游员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导游员分为专职和兼职导游员。
第四条 对导游员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省旅游局负责全省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设区市、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旅行社具体负责专职导游员的管理和服务。
旅行社负责为专职导游员建立档案,负责对专职导游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专职导游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奖惩和管理,接受
并处理对专职导游员的投诉,负责对专职导游员的年审初评。
第六条 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导游员服务管理公司或导游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兼职导游员的管理和服务。
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为兼职导游员建立档案,代办导游
员等级证和导游证ic卡,负责兼职导游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兼职
导游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负责对兼职导游员服务质量的考核和奖惩。负责向旅行社推荐兼职导游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为兼职导游员办理相关保险;协调有关兼职导游员投诉事宜,保障兼职导游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导游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导游员在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二)导游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导游员的《导游员资格证》或《导游员等级证》、导游证ic卡复印件;
(四)《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业务信息;
(七)教育培训信息;
(八)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
(九)其它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省旅游局负责全省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的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设区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保证其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凡考取《导游员资格证》的,须进入旅行社或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管理,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证ic卡。
第三章 导游员的资格证、导游证ic卡管理
第十条 从事导游员业务的应经过河北省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证,并办理导游证ic卡。
第十一条 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导游员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导游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获得《导游员资格证》3年未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获得《导游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旅游局申请办理导游证ic卡。省旅游局受理申报后,15日内颁发导游证ic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限时补正。
第十五条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申请办理导游证ic卡的,须参加由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局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初级导游员和中级导游员的考核由省旅游局组织
评定;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的考核由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导游员资格证》和导游证ic卡由国家旅游局印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
游员资格证》和导游证ic卡。
第十八条 跨省(市)转入《导游员资格证》和导游证ic卡的,由省旅游局接受导游员转出地省(市)旅游局开具的函件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市)转出《导游员资格证》和导游证ic卡的,由省旅游局向转入地省(市)旅游局开具转出证明等材料。
第十九条 需补发导游证ic卡的,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导游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导游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带团时须携带出团通知书和团队行程接待计划,并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游客要求变更或增加自费旅游项目的,须在行程接待计划单上标明,并由导游员及全体游客签字报告旅行社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接团后应向游客告知权利义务、行程计划、游客须知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带团结束时,须征求游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导游员应认真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六条 因导游员服务质量受到游客投诉的,由旅游合同签订地县级以上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解处理。省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省内重大旅游投诉工作的督导,协调跨省(市)旅游投诉工作。
第五章 导游员的计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导游员实行计分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导游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员所在地旅游局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九条 对导游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六章 导游员的年审管理
第三十条 对导游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员须参加年度审核。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导游员年审工作政策,由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教育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
第七章 导游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导游员培训分为岗前、在岗和年审培训。
各级旅游局、旅行社和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是导游员政治业务培训的主体,根据导游员的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通过课堂培训、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现场观摩、典型示范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导游员实施培训。
(一)网上培训。省旅游局负责开发全省统一的导游员网络培训平台,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开发统一的培训课件,实行统一的培训考核。利用网络培训平台,抓好导游员服务技能提升和业务知识的更新。
(二)年审培训
1、导游员必须参加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
2、省旅游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旅游局组织导游员年审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三)赛训结合
省、市旅游局每两年举办一次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实现以赛促训,以赛带训,促进导游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第八章 导游员协会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导游员数量和规模成立导游员协会,导游员协会根据协会章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会章程规范、约束导游员行为,增强导游员的自律意识。
第三十四条 导游员协会应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搭建导游员间相互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了解导游员的最新诉求,不断修定和完善导游员行业服务标准,有针对性地为导游员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导游员协会应发挥好旅游管理部门参谋助手的作用,引导导游员诚信、自律,帮助导游员处理投诉,维护导游员合法权益,正面宣传导游员典型事迹,树立导游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章 导游员的福利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应建立起以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组成的导游员薪酬制度。
旅行社应按月按时支付导游员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导游员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旅行社应与旅游购物经营单位建立“公对公”佣金结算制度。旅行社所聘用的专(兼)职导游人员均享有按照公司统一规定获得佣金提成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和导游员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导游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办理法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旅行社要为出团的专职导游员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聘用兼职导游员出团时,可根据聘用时间为其按年、月或“一团一保”的方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优先安排中级以上导游员带团,应给予中级以上专职导游员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应保证中级以上导游员带团补贴不低于初级导游员带团补贴数额。中级以上导游员数量和岗位津贴、带团补贴落实情况列为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考评指标。
第十章 导游员的网络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旅游局依托旅游政务网,开发河北省导游员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导游员网上信誉档案,将导游员的基本信息、带团情况、违规、奖惩等情况全部刊登在互联网上,接受业内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公众可登录河北导游员信息网查询导游员的基本情况,选择导游员带团、评价导游员的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导游员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导游员管理服务的文件、标准和要求。
(二)导游员获得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评优表彰等情况。
(三)导游员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四)导游员年审结果。
(五)导游员投诉情况和受处罚情况。
(六)导游员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宣传。
(七)导游员业务知识。
(八)其它信息。
第四十一条 省旅游局负责信息的统一搜集和发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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