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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79号 邮政编码: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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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组织境内外游客到邯郸旅游的积极性,拓展旅游客源市场,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邯郸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游客来邯郸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活动的外地组团旅行社和本地旅行社。
第三条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季将通过结算系统兑现的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资金。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邯郸旅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奖励:
(一)单个旅游团须10人以上。70岁以上老人、1.1米以下儿童、军人及残疾人等免票人群计入人数范围。
(二)旅游团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收费景区(点)须是a级或已具备条件正在申报a级,并向市旅游局承诺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景区(点)。
(三)旅游团在邯郸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驻留1个晚上以上。旅游团住宿饭店(酒店)应当是向市旅游局承诺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饭店(酒店)。
(四)收费景区(点)、住宿饭店(酒店)以“邯郸旅游网”同期公布的景区(点)、饭店(酒店)为准。
第五条组团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团、旅游包机团、旅游大巴团、自驾车团等特殊团队来邯旅游的,按以下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旅游专列团来邯郸,每列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且来源于同一客源地的,首列奖励100000元,第二列奖励60000元,第三列及以后各列奖励40000元。
(二)组织旅游包机团来邯郸,每架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每班次奖励20000元。
(三)组织旅游大巴团或自驾车团来邯,一次达到300人以上的奖励30000元。
特殊团队不享受累计人数奖励。
第六条对组织来邯旅游的国内团,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按组织外地来邯游客人数计奖,每人奖励50元;
(二)年内累计人数在2000—4999人的,追加奖励15000元;
(三)年内累计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追加奖励30000元。
第七条对组织来邯旅游的入境团(包括港澳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按组织境外来邯游客人数计奖,每人奖励100元;
(二)年内累计人数在1000—2999人的,追加奖励15000元;
(三)年内累计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追加奖励30000元。
第八条旅游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级旅游专项资金。
(二)经接团旅游景区(点)和住宿饭店(酒店)同意,可以按以下标准筹措奖励资金:景区(点),按游客人数,门票一折价款/人;饭店(酒店),按入住旅客人数,国内游客10元/人,境外游客15元/人提取。
对于来邯“多日游”团队,只对景区(点)、饭店(酒店)按1晚3个景区提取。
从接团旅游景区(点)和住宿饭店(酒店)提取的奖励经费全部用于对旅行社的奖励,不足部分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旅游奖励资金实行奖励周转金制度。
由市财政局从市旅游专项资金中先划拨100万元给市旅游局,作为奖励资金的周转金。每月由市旅游局对初审合格的先行支付给旅行社60%的奖励资金,剩下的40%依据最终审核结果由市旅游局负责长退少补。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由市旅游局将审核结果在“邯郸旅游网”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3日前向市旅游局申报,提供行程确认单(原件),并将核准的预付款于团队到达1日前汇入市旅游局指定账户。
团队抵达时,导游凭身份证、导游证、行程确认单等有效凭证可在行程中确定的景区、饭店(酒店)内统一消费结算。
第十二条所有奖励资金申报、计提、划拨均应通过结算系统操作,不通过结算系统申报奖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旅行社预付款由市旅游局统一管理。游览结束后3日内,市旅游局按第八条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实际发生额分别拨付接待景区(点)和饭店(酒店)。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离邯后5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如下有关材料:
(一)旅游专列团、包机团租用合同及铁路部门、航空部门批复专列、包机的相关文件;旅游大巴团租车合同;自驾游组团证明材料等。
(二)《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邯旅游奖励申请表》。对于特殊团队,市旅游局派人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填写《邯郸市旅游局来邯特殊团队现场确认单》,此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组团旅行社、地接社和市旅游局留存,并作为申报奖励的依据。
(三)旅游景区(点)接待凭据、门票及经费结算凭据、景区(点)上缴应提取奖励经费凭据。
(四)旅游饭店(酒店)住宿接待凭据及经费结算凭据、游客身份证复印件清单、饭店(酒店)上缴应提奖励经费凭据。
(五)组团旅行社与地接旅行社行程确认件、住宿饭店(酒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等凭证。
(六)其它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十五条每月兑现一次奖励,所有团队均须通过奖励资金结算软件进行认证、核算。
第十六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申请奖励资格:
(一)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由于过错造成服务质量差,年度被投诉在3次以上(包括3次)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四)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市政府印发的《邯郸市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试行)》(〔2012〕52号)和2014年印发的《〈邯郸市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奖励办法(试行)〉补充规定》(〔2014〕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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