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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79号 邮政编码: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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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行政处罚执法台账(下半年)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依据 | 违反法律条款 | 罚没票据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邯)文综罚字〔2021〕013号 | 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丛台区冰点网吧 | 王建龙 | 接到举报后,2021年6月10日16时59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丛台区冰点网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违规经营行情况。经与举报人联系,获取了举报人提供的现场情况视频录像,执法人员据此现场调取了网吧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网吧于6月5日12时左右,未按规定对两名上网人员核对登记其有效身份证并且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 2021/8/10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0004478703 | 911304036652577241 |
( 邯)文综罚字〔2021〕014号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河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侯信启 | 2021年6月25日14时55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根据举报线索,对河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16日的“黄山五日游”旅游产品相关旅游者资料中,《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有部分旅游者未签订旅游合同。此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1、责令改正;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整 | 2021/7/23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4478702 | 91130402ma0a628x5w |
(邯)文综罚字【2021】015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涉嫌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 | 张鹏 | 2021年7月28日9时05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上墙,场所内存有“大使命门徒训练系列查经教材之一●之二《新生命he新生活》”成品无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版权页,共计4464本。当事人与委托方“小关”约定成品交付后支付装订费2250元,由于该涉案印刷品因被我局实施证据保存,无法正常交付,故他们约定的装订费没有支付。8月5日,经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鉴定该出版物的内容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8月17日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该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一)责令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停业整顿7天; (二)没收“大使命门徒训练系列查经教材之一●之二《新生命he新生活》”印刷品4464本; (三)并处罚款壹万(10000元)元整。 | 2021/9/1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并参照现行的《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应当予以处罚。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属非法出版物”。 | 4478705 | 91130403ma09l2l5xt |
(邯)文综罚字〔2021〕016号 | 邯郸市丛台区梦想网吧未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邯郸市丛台区梦想网吧 | 张治宇 | 2021年8月6日9时35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丛台区梦想网吧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对一名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2021/8/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0004478704 | 91130403ma096tndxf |
(邯)文综罚字〔2021〕017号 |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 | 关建乐 | 我局在查办“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一案过程中获得关建乐涉嫌违规印刷线索。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场所内发现印刷机和裁纸机各一台,堆放有裁纸废料,场所内具备印刷生产能力。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建乐,关建乐承认执法人员在邯郸市邯山区互联印刷装订厂查获的正在进行装订“大使命门徒训练系列查经教材之一●之二《新生命he新生活》”印刷品是由其在此处进行印刷的。擅自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对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二)并处罚款贰万(20000元)元整。 | 2021/9/24 |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并参照现行的《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应当予以处罚。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乐森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0004478706 | 91130403ma7arwlfxm |
(邯)文综罚字〔2021〕018号 |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 | 邯郸市丛台区行强书店 | 崔璐行 | 2021年9月16日10时10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丛台区行强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书店销售的5本《马小跳玩数学》(吉林美术出版社)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 2021/10/21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0007701425 | 92130403ma0f43nb70 |
(邯)文综罚字〔2021〕019号 | 邯郸市邯山区鑫和国民教育书店(朱海涛)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邯郸市邯山区鑫和国民教育书店(朱海涛) | 朱海涛 | 2021年9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邯山区鑫和国民教育书店(位于邯山区学院北路和光明大街交叉口西南)销售盗版书籍,随后联系举报人于9月15日到我局进行询问,了解详细情况,举报人提供了其从邯山区鑫和国民教育书店购买的《课堂笔记》数学(五年级上册)1本、《课堂笔记》语文(五年级上册)1本和书店提供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显示《课堂笔记》数学(五年级上册)销售价格为25元。举报人称《课堂笔记》数学(五年级上册)质量低劣,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进行查验,发现该出版物无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版权页,无cip数据和出版社名称等正规出版物应当具备的特征,初步认定该出版物涉嫌为非法出版物。 | 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10/15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0004479707 | 92130402ma08ya6567 |
(邯)文综罚告字〔2021〕020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 李俊颉 | 李俊颉 | 2021年10月4日,我局接到邯郸市“扫黄办”转办的关于“2021年10月2日邯郸市星辰电影院7号厅发生盗录电影《长津湖》,并在非法网站上播放”的相关线索,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邯郸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通过对该影院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及查看涉案影厅前后两个录像的监控记录,初步确定2021年10月2日星辰国际影城7号厅13时20分场次对电影《长津湖》有盗录行为,座位号为9排5号、9排6号的观影人员有重大嫌疑。在此基础上,我局执法人员协调影院网上售票平台(猫眼)获取了涉嫌盗录人员的实名购票信息,并通过邯郸市公安局对观影人的身份情况进行核证并对嫌疑人开展调查询问。经过调查确定盗录者姓名李俊颉,河北唐山人,现为邯郸工程大学科信学院在校大学生。当事人李俊颉承认10月2日在邯郸市星辰电影院实施了盗录电影《长津湖》的行为。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俊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150元)整; (三)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工具、设备; (四)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 | 2021/10/2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现行的《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应当予以处罚。 | 当事人李俊颉盗录电影《长津湖》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 130204******3911 | |
(邯)文综罚字〔2021〕021号 | 邯郸市丛台区超神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邯郸市丛台区超神网吧 | 黄丽彬 | 2021年10月12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处理单》(邯)文综举字〔2021〕17号,举报邯郸市丛台区超神网吧接待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立即联系邯郸市丛台区超神网吧,取得当日该网吧内吧台监控视频,发现1名穿深色上衣,胸前白色图案的男子进入该网吧。经与举报人核实,确认该男子为举报人的子女(未成年人)。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2021/12/15 | 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0007701431 | 91130403ma07lud457 |
( 邯)文综罚字〔2021〕22号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 | 邯郸市丛台区天时图书店(杨旭东) | 杨旭东 | 2021年10月29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自强综合市场二区9、10、52、53号的邯郸市丛台区天时图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邯郸市丛台区天时图书店提供《植物大战僵尸》38本、《淘气包马小跳》13本、《查理九世》11本等图书的进销货清单。邯郸市丛台区天时图书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该批图书进销货清单。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2021/11/3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 0007701428 | 92130403ma0g5x3b8d |
(邯)文综罚字〔2021〕23号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 | 邯郸市丛台区秀兰文具店(李秀兰) | 李秀兰 | 2021年10月29日10时许,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自强市场二区13、14、56、57号,三区13、56号的邯郸市丛台区秀兰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邯郸市丛台区秀兰文具店提供《米小圈上学记》148本、《植物大战僵尸》79本、《查理九世》81本等图书的进销货清单。邯郸市丛台区秀兰文具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该批图书进销货清单。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2021/11/3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 0007701429 | 92130403ma08q12g2e |
(邯)文综罚字〔2021〕24号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 | 邯郸市丛台区开印贸易有限公司 | 祁延中 | 2021年10月29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第三塑料厂沿街门市的邯郸市开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邯郸市开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米小圈上学记》21套84本、《查理九世》36本等图书的进销货清单。邯郸市开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该批图书进销货清单。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2021/11/3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 0007701430 | 91130403ma0de04l29 |
(邯)文综罚字〔2021〕第027号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邯郸开发区斗鱼网吧 | 任雷 | 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11/3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0007701427 | 91130405ma07q4161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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