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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79号 邮政编码: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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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经公安机关处以2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年内发生1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年内发生2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一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一次接纳3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1年内3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 吊销许可证 |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经营非网络游戏2款(含)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2-5款(含)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5-10款(含)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10款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吊销许可证 |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年内发生1次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存在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3%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建立了场内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制度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导致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下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以上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累计4次(含4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因违反本规定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的 | 吊销许可证 |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1年内发生1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首次发现,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1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2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3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或者此期间内营业时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经公安机关处以2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7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许可证 | ||
8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吊销许可证 | ||
9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1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变更事项后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警告 |
变更事项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警告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 警告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时间内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或留存时间不足的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期间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2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
13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1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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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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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警告 | |
17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首次发生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仅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变更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同时存在下列2项以上行为的:变更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及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但未有效制止的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立即报告,但能在演出结束前报告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给予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给予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给予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给予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2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2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5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 | |
31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2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现2次(含)以上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或者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4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5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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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6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7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38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出售演唱会门票10张以内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
出售演唱会门票10张(含)以上50张以内的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出售演唱会门票50张(含)以上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给予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4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反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违反本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反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违反本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2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符合准入条件并积极改正且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禁止内容 |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取得网文证后不到2个月,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 | 3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网文证后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 |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取得网文证3个月后仍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备案后不到2个月,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50元以下罚款 | |||
备案后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备案3个月后仍未在网站ag旗舰厅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20日、不到3个月,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变更有关信息3个月后仍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变更有关信息超出60日,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4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取得批准文号后不到2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3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批准文号后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取得批准文号3个月后仍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取得备案编号后不到2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3000元以下罚款 | |||
取得备案编号后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取得备案编号3个月后仍未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不到6个月,未履行相关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变更产品名称或内容超出6个月仍未履行相关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且产品含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4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30日、不到2个月未备案 | 6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备案 | 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 | 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对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或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产品数量小于5部或者主播数量少于5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产品数量大于5部(含)或者主播数量多于5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产品数量大于20部(含)或者主播数量多于20人,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已经提出申请但在合理期间还未获批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提出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且产品含禁止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无访问、使用人次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访问、使用人次10次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访问、使用人次10次(含)以上的 | 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无访问、使用人次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访问、使用人次10次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访问、使用人次10次(含)以上的 | 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开展经营活动不到2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 | 6000元以下罚款 | |
开展经营活动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 | 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后仍未建立自省制度 | 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备案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备案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尚未备案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备案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备案 |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尚未备案 | 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对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4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5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 首次发现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注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主要信息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累计2次发现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注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主要信息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3次以上发现或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严重缺失、相关信息严重缺乏真实性或违背常识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期在4年以上5年以下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期在3年以上4年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年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首次发现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发现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次以上发现或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 首次发现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发现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次以上发现或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未有明示或告知行为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首次发现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次发现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次以上发现没有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或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大于4年并少于5年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大于3年并少于4年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足3年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对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5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及以上发现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年内首次发生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年内发生2次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后、不到40日,未备案,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40日后、不到60日,未备案,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备案,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开展考级活动前备案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开展考级活动前备案时间不足2日的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至考级活动结束仍未备案的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超过60日不到70日内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超过70日不到80日内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超过80日不到90日内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后、不到40日,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40日后、不到60日,未备案的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自发生变动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备案,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超过1个月尚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但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首次违反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次违反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两次以上违反本条或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文物单位本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较重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尚未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采取破坏手段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本体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小,对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较轻,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难以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较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改变原状部分占文物本体比例较大,不能恢复原状,对文物本体造成的破坏较重破坏,或者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严重破坏,或者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遗址完全损毁,或者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致使文物遭到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的,或者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或者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万以上15000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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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万以上15000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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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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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万以上15000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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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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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5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万以上15000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15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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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涉及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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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正,未按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千以下的罚款 | |||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将国有馆藏文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一般文物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数量较多的一般文物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国有馆藏一、二级文物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数额微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数额较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数额较大,尚不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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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到3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含)以上。 | 吊销许可证书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到3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万元(含)以上。 | 吊销许可证书 | ||||
6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少,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发现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少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较多或者珍贵文物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数量很多或者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从事馆藏一、二级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馆藏三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馆藏二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馆藏一级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对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 |
涂改、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超过1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1000元(含)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含)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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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违反《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铁炮、匾额等长城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吊销许可证书 | ||||
69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拒不改正;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至6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拒不改正;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74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初次未及时报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初次未及时报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未及时报告;2.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未及时报告;2.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75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旅游者滞留;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旅游者滞留;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旅游者滞留;2.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3.引发重大旅游投诉;4.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76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77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两年内再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使用伪造的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3.使用他人的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78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
79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2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4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初次被查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对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初次被查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86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7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88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
89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0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内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内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 | 处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2次查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查处2次以上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2次查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查处2次以上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3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94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查处2次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引发较大旅游投诉;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查处2次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引发较大旅游投诉;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初次被查处,且影响较轻 | 责令改正,并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 | |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9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97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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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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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至2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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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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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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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至2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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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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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 ||||
101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2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警告 | ||
104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5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经执法部门2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7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2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8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业绩较去年下降50%以内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业绩较去年下降50%以上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引发较大投诉;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引发重大投诉;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对组团社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109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两年内第2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或吊销其领队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或吊销其领队证 | ||||
110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1个月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2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3个月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取消旅行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
111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初次被查处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领队证 | ||||
112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轻微后果的 | 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13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轻微后果的 | 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14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元以下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3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15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处10万以上25万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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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 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处25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 导游处2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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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 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处4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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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第4次以上被查处;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7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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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的 | 罚款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逾期未改,造成轻微后果的 | 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罚款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的 | 罚款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轻微后果的 | 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罚款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对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的 | 罚款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轻微后果的 | 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逾期未改,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罚款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117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下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3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1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积极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 | |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下 | ||||
经执法部门1次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 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119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下 | |
再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3次以上发现或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20 | 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区间段和时间段运营,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1 | 对旅游区管理机构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干涉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旅游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
逾期不改正的 | 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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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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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23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3.《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未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未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接受委托复制属于非卖品或计算机软件,未验证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并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124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注塑模具。光盘复制单位蚀刻sid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发sid码;复制单位应于收到核发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刻码单位进行蚀刻,并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刻码单位应将蚀刻sid码的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应将样盘报送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第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超出规定的时限不到3个月或者变更事项1项,未备案的 | 警告 |
超出规定的时限超过3个月或者变更事项超过1项,未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申请兼营或者变更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变动不到3个月或者发生变动的事项1项,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 警告 | |||
变动超过3个月或者发生变动的事项超过1项,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委托方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备查材料 | 留存1年以上不满2年的 | 警告 | |||
留存不满1年,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 | 使用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 | 警告 | |||
使用未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 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1套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2套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2套以上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在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生产或销售后超过30日、不到2个月,未备案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或销售后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备案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生产或销售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复制单位未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刻码后超过20日、未到2个月,未按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刻码后超过2个月、未到3个月,未按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刻码后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仅1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项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岗后超过半年、不到2年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岗后超过2年、不到3年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岗后超过3年仍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
变更1年后仍未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备案 | 警告 | |||
变更1年后仍未备案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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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超过1年仍未办理审批手续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备案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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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超过1年仍未备案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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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复制单位变更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
变更超过1年仍未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备案 | 警告 | |||
变更超过1年仍未备案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 | 警告 | |||
变更超过1年仍未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超过3个月、不到1年,未备案 | 警告 | |||
变更超过1年仍未备案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 缺失一项内容的 | 警告 | |||
缺失2项以上内容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 | 超过30日、不到6个月,未送交样本 | 警告 | |||
超过6个月仍未送交样本,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 ||||
音像复制单位未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 音像制品复制完成1年以上不到2年 | 警告 | |||
音像制品复制完成不到1年,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 | ||||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26 | 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127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的行为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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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8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ag娱乐平台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 |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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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9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0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1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取得许可证不到3个月,未建立五项制度 | 警告 |
取得许可证超出3个月后仍未建立五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 |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违法行为发生后不到30日,未报告 | 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30日后仍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 |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变更有关事项不到3个月,未备案 | 警告 | |||
变更有关事项3个月后仍未备案,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 | ||||
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出版物印刷完成超过3个月不到2年 | 警告 | |||
出版物印刷完成不到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 |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单位内部设立印厂不到半年,未备案 | 警告 | |||
单位内部设立印厂超过半年仍未备案,造成严重后果 | 停业整顿 | ||||
132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3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下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
134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135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136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
1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39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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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1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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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3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4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 超过6个月,不到1年,未参加岗位培训 | 警告 |
超过1年,不到1年6个月,未参加岗位培训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1年6个月仍未参加岗位培训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未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 | 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超过1年不到2年 | 警告 | |||
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超过半年不到1年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不到半年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 涉案音像制品1种,或者数量在5000张以下 | 警告 | |||
涉案音像制品2种,或者数量在5000张(含)以上1万张以下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音像制品种类超过2种,或者数量超过1万张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留存制作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 未保存时间超过1年不到2年 | 警告 | |||
未保存时间超过半年不到1年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保存时间不到半年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 涉案音像制品1种,或者数量在5000张以下 | 警告 | |||
涉案音像制品2种,或者数量在5000张(含)以上1万张以下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涉案音像制品种类超过2种,或者数量超过1万张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仅1项的 | 警告 | |||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达2项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达2项以上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音像制作单位未履行每2年一次的年度核验手续 | 未履行核验手续仅1次的 | 警告 | |||
未履行核验手续达2次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履行核验手续达2次以上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6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7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1000册以下的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以营利为目的的,印刷1000册(含)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 | ||||
149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1000册以下的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的,印刷1000册(含)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1000册以下的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的,印刷1000册(含)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0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完成10后,不到30日(含)未送交样本的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完成30日后未送交样本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1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 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印刷1000册以下的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的,印刷1000册(含)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2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的图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53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支付报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54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没有非法经营额,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15万元(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55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信息2项(含)以下的 | 警告 | |
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信息3项(含)以上的 | 警告,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56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 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5件(含)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5以上10件(含)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超过10件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的软件著作权5件(含)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的软件著作权5以上10件(含)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的软件著作权超过10件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157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并且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并且违反本规定达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58 |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 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 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警告、通报批评,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警告、通报批评,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同时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1000元罚款 |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
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罚款 | |||
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超范围接收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本单位内擅自增加收视终端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向其他单位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或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罚款 | |||
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单位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在影视厅、歌舞厅等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罚款 | |||
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播放的节目含禁止内容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单位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单位涂改或者转让《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首次违法的 | 警告,可加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违法2次的 | 警告,可加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可加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涉外宾馆通过宾馆的有限(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5套以下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罚款 |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6套至10套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需改变《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 改变不到3个月,未报请审批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改变3个月仍未报请审批 | 警告、通报批评、可加处3万元罚款 | ||||
159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 | 初次违法设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所设设备信号覆盖不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设区市范围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传播禁止内容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初次违法设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所设设备信号覆盖不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
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设区市范围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传播禁止内容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 初次违法设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所设设备信号覆盖不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
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设区市范围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传播禁止内容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初次违法设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所设设备信号覆盖不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 |||
经责令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一个县域范围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所设设备信号覆盖超过设区市范围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或传播禁止内容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 ||||
16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未发行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的或者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未发行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违规第1次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的;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累计违规2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1 | 对制作、发行、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作含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但未播出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制作含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交付播出半小时以下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制作含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交付播出半小时以上(含)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初次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再次违规的;或者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及以上违规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初次违规的,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再次违规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及以上违规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1小时以内的;或初次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1小时(含)以上4小时以下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4小时(含)以上的;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侵占、干扰县级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县级广播电视信号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侵占、干扰设区市级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设区市级广播电视信号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侵占、干扰省级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省级广播电视信号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4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造成一般安全播出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造成重大、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5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覆盖行为的处罚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一)(二)(三)(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含)以上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县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1小时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省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县级广播电视节目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市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节目中含有禁止内容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施工、安装,影响在本县级区域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施工、安装,影响在跨县域但在本设区市级区域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施工、安装,影响在跨设区市级区域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6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擅自传送1套境外电视节目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传送2套境外电视节目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传送3套境外电视节目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超过3套,或者含禁止内容,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 | ||||
167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不超过1年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超过1年不到2年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超过2年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间超过3年,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含有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传播的视听节目含禁止内容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含)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不超过20个(含)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不超过30个(含)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数量超过30个,或者含禁止内容且涉及未成年人的节目数量超过10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1个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2-3个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4-5个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规播出的节目数量超过5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含) 2倍以下的罚款。 |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播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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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社会影响轻微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万元罚款 | ||||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000元罚款 | ||||
170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 擅自安装和使用1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2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安装和使用2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 | 接收1套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接收2套-3套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超过3套,或者含禁止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 会同公安、国安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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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违反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初犯,影响或危害程度较低,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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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但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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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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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等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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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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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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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五)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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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 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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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接收终端10个以下的 | 予以取缔,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收终端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予以取缔,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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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终端30个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予以取缔,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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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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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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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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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规2次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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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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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78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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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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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79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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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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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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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违规行为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1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千元的罚款 | ||||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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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一)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累计违反本规定2次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累计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2 |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二)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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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反本规定2次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的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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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3 |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三)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八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
初次违规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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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反本规定2次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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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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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85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送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20万元(含)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18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87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 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不足15万元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5万元(含)以上 | 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处20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处3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含)以上10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含)以上50万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吊销电影发行经营、放映许可证 | ||||
188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80万元(含)以上 | 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 广告时长2分钟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广告时长超过2分钟的不到5分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广告时长超过5分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9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
190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 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在5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在5部(含)以上10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超过10部(含),或者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影片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 | 未选用计费系统或放映系统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 | 超过2天、不到5天,未报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5天、不到10天,未报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10天仍未报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三次(含)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 | 所辖3个以下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所辖3个(含)以上5个以下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所辖6个(含)以上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 | 超过规定时间10日、不到半个月,未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规定时间半个月、不到1个月,未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仍未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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